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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1]初来乍到
您好,感谢您在“云律通-与癌共舞患者法律援助”版块提出您的问题。仔细看了您上传的诊疗经过和病历资料,也回顾了热心网友的探讨。我从医疗侵权角度,认为医方存在过错。
首先您查询的指南是中华医学会《肺癌临床诊疗指南(2022版)》,同期有效的指南还有国家卫健委《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(2022 年版)》,从效力上看,卫健委指南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效力强于医学会指南,是保障医疗服务的底线标准,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与强制性导向,在医疗侵权案件司法鉴定中是重要的技术参考。
所以,我们可以优先查看卫健委指南。
【首先】要看您的手术是否存在漏切、漏检淋巴结的情况,即手术是否实现了肺癌根治术所需的“完全切除”,以及如果没有完全切除,医方是否就现有的淋巴结切除范围和数量存在过错。
卫健委指南在“肺癌的完全切除”(您的手术属于旨在根治肺癌的完全切除)概念中阐明:“目前临床上肺癌的外科完全切除手术应包括……部分肺叶切除术(针对部分早期肺癌)……和系统性纵隔淋巴结清扫。”卫健委指南同时援引了美国NCCN 指南对于肺癌完全性切除做出的专门的定义:(1)所有切缘包括支气管、动脉、静脉、支气管周围组织和肿瘤附近的组织为阴性;(2)行系统性或叶系统性淋巴结清扫,必须包括 6 组淋巴结,其中 3 组来自肺内(叶、叶间或段)和肺门淋巴结,3 组来自包括隆突下淋巴结在内的纵隔淋巴结;(3)分别切除的纵隔淋巴结或切除肺叶的边缘淋巴结不能有结外侵犯;(4)最高淋巴结必须切除而且是镜下阴性。只有同时满足这 4 个条件才能列为完全性切除;否则为不完全性切除或不确定性切除。
从这个定义来看,医方术中记录显示“清扫”了第2、4、7、10组淋巴结,在组数上是不够的;而根据术后病理,一共送检了每组各1枚淋巴结,送检数量来看属于采样而不是清扫,医方需要做出解释(是只切除了这些,还是切除后没有送检,无论哪种大概率都构成未尽到谨慎义务)。
这是因为,淋巴结的清扫和送检数量一是会影响是否完全切除,二是会影响分期,三是会影响基于分期的后续诊疗。如果只有第10组淋巴结(肺门淋巴结)发现癌转移,则分期到IIA期(N1),但如果第2、4、7组淋巴结(同侧纵隔淋巴结)也出现转移,那么分期就要定到IIIA。但是如果2、4、7组各只送检了1个淋巴结,很难判断其他淋巴结到底有没有癌转移。因此,我倾向于认为术中淋巴清扫和送检存在不足。
相应地,在中华医学会指南中,虽然在“淋巴结清扫标准”部分,阐明“常规至少应整块清除或系统采样3组纵隔淋巴结”,规定组数少于卫健委援引的NCCN指南,但规定“对于淋巴结清扫或采样数目,至少清扫或采样纵隔+肺内共12个淋巴结”。从目前的资料来看,医方清扫的淋巴结数量仍是不够的。如果医方主张是淋巴结采样而非清扫,也缺乏术前评估的依据,因为“Ⅰ~Ⅲ期肺癌在术前规范纵隔分期未发现淋巴结转移(PETCT或EBUS、纵隔镜检查阴性)的前提下”,淋巴结采样才非劣于淋巴清扫。但如果您术前未行 PET或 EBUS、纵隔镜分期确定无转移迹象,则还是要进行淋巴结清扫。医方如果每组只切除了一枚淋巴结,不符合诊疗指南。
【其次】要看您的术后告知是否充分、是否给您提供了合理的诊疗方案选择。
您的基本病情存在三个风险因素,一是肿瘤低分化,恶性程度偏高。根据医学会指南,“低分化为任何组织学类型腺癌伴有≥ 20%的高级别成分。高级别结构包括筛孔、复杂腺体结构”。您的病理报告显示腺泡生长中复杂筛状结构比例达30%,即属于低分化腺癌。二是手术切除后存在未知淋巴结状态(Rx)。三是手术分期最少到IIA。这些因素均指向术后辅助化疗,那么医方是否对您进行过充分的告知、尊重您的知情权、选择权?
整体来看,您的案件中医方过错是有明显线索的,如果进行医疗诉讼维权,有很大概率能够定责获赔。只是在确认医方过错对您损害结果(肿瘤复发、进展,错过临床治愈机会等)的具体责任比例方面,仍有难度。主要是因为您手术时已有淋巴结转移、肿瘤存在高危因素,即使手术实现完全切除,仍可能发生复发。目前看,可能可以定到20-30%的责任比例。当然,还需结合您的更多病历资料组织证据链。
如果您需要,可添加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、与癌共舞论坛版主左手曦月右手清阳微信(lunaeleven)进行进一步咨询,左手版主和云律通法律援助团队将为您免费评估病历证据,提供进一步的维权指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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